从这一分析可以看出,真正的宽恕,严格说来的宽恕,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是不可能的,因此是悖谬的:人们如何可以宽恕不可宽恕之事?但是,对德里达而言,说宽恕的逻辑依赖于这一悖论并不是使其失去效力。相反,这是要在宽恕逻辑本身和所有有条件的宽恕形式之间划出一条界线。在《论好客》中,他在好客的法则或概念中发现了同样自相矛盾的结构。一方面,特定情境中表现出来的好客总是有条件的。好客的对象总是特定的其他人,他们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就主人的权利而言,他们负有某些相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有条件的好客从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好客这一概念那里获得其效力和意义,后者欢迎他人时不会考虑任何条件,比如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地位或来自哪里,在主人的领域里不限制他们的行动或行为:
绝对的好客要求我打开我的家门,要求我不仅给外人(告知了我姓氏和作为外人这一社会身份等等)而且要给绝对的、不认识的、不知名的他者,要求我给他们地方,要求我让他们进来,要求让他们到来,让他们在我提供给他们的地方中活动,既不让他们回报我(进入一种契约),甚至也不要求他们告知我姓名。绝对好客的法则要求与有条件的好客、与作为权利的法则或正义决裂。(Derrida 1997b, 29; 2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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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