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对这些伦理政治概念内部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两极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中得出几个结论。第一个结论是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之间总是存在不可减缩的差别。宽恕本身与政治或法律这类思想不同,就像绝对的好客不可还原为一般的、有条件的好客一样:“正义与法律如此密切,实际上它与法律密不可分,但就如正义与法律性质不同一样,宽恕也奇怪地与它性质不同。”(Derrida 1997b,29;2000,27)一方面,他承认我们永远不能“在政治和法律]这些词的一般意义上”找到这种无条件意义上的关于宽恕的政治或法律(Derrida2001a,114;2001b,39)。另一方面,他认为之前提到的所有关于宽恕或和解的地缘政治场景间接地诉诸“某种纯粹的、无条件的宽恕这一观点,而没有它这一话语就不会有任何意义”(Derrida 2001a,119;2001b,45)。实际上,这从不是关于纯粹宽恕的问题,因为它总涉及某种“交易”或交换。比如,在澳大利亚和解进程这个例子中,可以如此描述这种交换,即用渴望成为后殖民国家的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换取原住居民的一些特殊权利。“关心的事情始终不变:保证国家经受住纷争,保证创伤被哀悼治愈,保证民族国家不会陷于瘫痪”(Derrida2001a,116;2001b,41)。
第二章 德勒兹、德里达和哲学的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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