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从这一分析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所说概念具有的这种异质两极之间存在着不可分的联系,这使得改变成为可能。如此一来,法律和正义之间的密切关系保证人们总是可以批评现有的法律是不正义的,就像与无条件宽恕的固有关系保证了宽恕得以发生的条件是开放着的一样。就法律而言,他认为解构现有的法律“发生在将正义的不可解构性与法(权威、合法性等等)的可解构性分开的间隙之中”(Derrida 1992a,15;1994a,35)。同样,虽然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宽恕不可还原为条件之类,但只有在它与在特定的历史宽恕场景中存在的条件紧密结合时,才能显现出来。特定的和解或宽恕过程的解决或不解决必然发生在这两极之间的间隙之中。实际上,这两极之间的不可分性等于要求创造能够满足特定情况之要求的新宽恕协议:“就是在这互不相容却不可分离的两极之间做决定或承担责任。”(Derrida2001a,119;2001b,45)德里达并非要扼杀在特定情况中进行解决或改善的渴望,而是提出这一区分要求我们创造出新的中间图式,即康德所理解的协议意义上的图式,它们足以在感官世界将概念现实化(Derrida 1997b,131;2000,147)。在好客法规这个具体的例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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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