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知道如何改变和完善法规的问题,知道这种完善在某个历史空间内是否可能,这是在无条件的好客法规和关于有权受到好客对待的有条件法规之间进行的改善。前者是先验地提供给每个人的,提供给所有新来者的,不管他们可能是什么人;而若没有后者,无条件的好客法则处于仍是虔诚的、不负责任的欲望这一危险中,这样的欲望没有形式、没有效力,甚至处于随时会被破坏的危险中。(Derrida 1997a,57;2001b,22—23)
最后,德里达得出的第三个结论是,对于改变政治或带来变化而言,无条件性是必不可少的。正如要通过诉诸正义或“法律的某个域外”才可以修正或完善法律一样,我们要通过参照不可宽恕性这一悖谬观点,才可以“确定”法律的发展方向或启发新的责任形式。因此,比如当法国政府1964年决定不应该有任何针对反人类罪的限制法规时,他们依据的是诉诸某种不可宽恕性观点和间接参照超验的无条件性领域(Derrida 2001a,127;2001b,53)。也可以认为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理由与诉诸不可宽恕的罪行这一观点密切相关,这些罪行说明诉诸除了主权国家的法律之外的法律是正当的。
第二章德勒兹、德里达和哲学的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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