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例子中,这两个不可分离但却异质的种类之间的区别有理由让我们这样认为:我们不是由以下这些方面“界定”的,即我们属于某个民族国家的法定形式,公民身份,或决定我们政治存在的现有做法:“我们难道不是必须承认,在内心中或在理智上,尤其当涉及宽恕时,到来的是某种超越一切制度、一切权力、一切司法政治权威的东西?”(Derrida2001a,128;2001b,54)在德里达对伦理概念进行的所有分析中,这一“域外”始终让他感兴趣。它以各种各样的名字出现:他者,正义,无条件的或绝对的好客,等等。另一种描述这种概念分析之成就的方法是说它创造了一系列关于这一“域外”的描述,使用的是一系列各种各样的特别词语,这些词语都是为了满足特定场合的需要而被创造出来的。在所有的例子中,“域外”都提供了对某种开放未来的悖论保证:既是变化之可能性的条件,又是变化之不可能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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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