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为什么对那些真实的、可接受的、无动机的以及被编码化了的符号所施加的十分微小的打击,都会成为对整个文化体系自身的沉重打击,同时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在今天伪造与复制被视为一种亵渎。在我们的时代,复制与赝品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差异(赝品操纵签名,将自己显现为一种真实,复制操纵内容,供认它本身就是一个复制品)。如果我们承认绘画作品的价值建立在艺术家的行为(geste)之上,那么显然每一个复制品都是一种赝品,因为赝品所伪造的不再是内容,而是某种不可改变的艺术行为。
今天,只有画家自己能够复制自己。在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他在创作中是一个符合逻辑的、系列的创造者的话,那么他不得不这样做,即使他为此而备受指责,但他必须承担。在极端的情况下,他完全复制他自身:“罗伯特·劳申伯格①(RobertRauschenberg)的《陈述书1号》(FactumI)与《陈述书2号》(FactumⅡ)完全是其在画布上的两次重复的创作,几乎每一细节都完全相同……而在画笔的上下纷飞之中,以及在随之而来的一些偶然的微小变化中,事实上有待研究的就是劳申伯格能够随意重复这一行为本身。”(奥托·哈恩[Otto Hahn],《现代》[Les Temps Mod-ernes,196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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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艺术行为与签名:当代艺术中的符号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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