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在形式上总得是前后顺次展开的,尽管我们通过“反反复复”地涉及一系列相关论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种安排方式的缺陷,但它仍不免有其表述上的空间架构。有鉴于第一章的讨论,我认为,虽说有关行动者和共同在场的章节先于探讨较大的社会系统的章节,但这并不预含着我在概念上抱有“从个体出发”的意思,也不是说我主张从某种意义上看个体具有社会所不具备的真实性。我不接受任何诸如此类的观点,本章后面的附论将澄清这一点。
1.社会与社会系统
日常用语里的“社会”一词显然有两种主要意思(其他还有一些,比如“上流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其一是“社会交往”或社会互动里包含的广义意涵;其二是作为一个统一体的某一“社会”意思上的社会,它有特定界限,以使自己与周围其他社会区分开来。这样两种意思的确使得该术语含糊不清,但问题其实并没有那么严重,因为虽说社会总体一般会与确定的场所形式相联系,但它们绝非始终具有明确划分的界限。社会科学里有那么几个有害的假定,人们往往受到它们的影响,假设社会作为社会性的整体(socialwholes),是可以被清晰界定的研究单位。其中就有一种假定,总想把“社会系统”看成在概念上密切关联着生物系统,即生物有机体的肌体。在19世纪的社会思潮中,涂尔干、斯宾塞以及其他许多学者在描述社会系统时,往往都直接采用有机体比拟。这种立场在今日已很少再有人使用了,但暗含的类比还屡屡可见,哪怕是那些用其他视角的学者,比如用“开放系统”来讨论社会。第二种因素是社会科学中盛行我称之为“内生”(endogenous)或“展开”(unfolding)的模式。[1]这类模式认定,社会的主要结构性特征内在于该社会,它们同时支配着社会的稳定与变迁。这种看法往往与第一种见解有所关联,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人们设想社会所具有的特征类似于控制有机体形式和发育的那些特征。最后,我们还应该提到一种普遍的倾向,就是用实际上只属于作为民族国家的现代社会的特征,来概括所有类型的社会性总体。民族国家具有精确限定的疆界,而历史上更为常见的显然是其他一些类型的社会,它们并不具备这一特点。[2]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