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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 第 15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90 ·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书名
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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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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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有必要再次强调,不应把“社会系统”这个术语理解为只指一些社会关系的聚合,与其他聚合界限分明。“系统性”的程度千差万别。功能主义者和“系统论者”往往喜好“社会系统”这个术语,前者很少彻底抛弃有机体比拟,后者脑子里想的要么是物质系统,要么就又是某些生物形态。我认为,把这些社会跨越时空的延伸与“封闭”作为问题来研究,这是结构化理论的主要特征之一。

视民族国家为社会的“典型”形式,把它作为参照点,来评判其他形式的社会,这是社会理论文献中一种很强势的倾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上述三条原则在不同社会情境中的具体运用也有所差异。我们就以近世(约公元1700年起)传统中国为例。汉学家们所讨论的“中国社会”大多是在这一时期。在这一总题之下,学者们讨论着诸如国家制度、士绅、经济单位、家庭模式之类的现象,在他们眼里,这些都切合“中国”这个可以明确限定的总体社会系统的范围。然而,如果在一位政府官员看来,用这种方式界定的“中国”就只是他心里中国人土地的一小部分疆域。在这位官员眼里,普天之下只有一个社会,以“中国”为中央。“中国”既是文化生活的中心,也是政治生活的首都,但它又四下延展开去,包括了位于外缘的各色蛮夷部族。虽说后者就其行事而言似乎是有别于中国人的社会群体;但在官方看来,它们也都从属于中国。1700年代的中国人心目中的“中国”概念,包括了西藏、缅甸和朝鲜,因为这些地方都通过某些方式与中央之地维系在一起。诚然,西方历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遵循一种狭义的“中国”观念,这自然有他们的道理,但即使我们认可在1700年代确实有那么一个独特分明的“中国社会”,与西藏等地有所区别,一般也还意味着在这一名称下包括了华南的数百万人群,他们在族裔角度上各具特色。这些部族自认为独立于中央,并有自己的治理机构。当然,他们不断受到来自中央政府代表的干涉,后者认为这些部族臣属于中央政权。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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