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涂尔干等人论结构与约束
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对行动有约束性的影响,涂尔干以降的绝大多数结构社会学都受到这种观念的启发。结构化理论所赖以为据的假设则与此相反,认为由于结构与能动作用/行动(agency)(以及能动作用和权力)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所以结构始终兼具促动性和约束性。但批评家也许会说,而且也的确有些人已经说过[7]:就算你说的这些都很正确,可实际上这一观念不是舍弃了那些类似涂尔干意义上结构性“约束”的东西吗?说结构兼具促动性和约束性,难道对于后一种性质不就是口惠而实不至吗?鉴于结构化理论将“结构”界定为规则与资源,人们或许不难看出这种意义上的结构是如何包含在行动的生成过程之中,却不太看得清楚约束是如何切入这一过程的,因为看不出社会现象能够通过什么方式,维持其相对个体活动而言的“外在性”。人们也许会建议,不管结构性约束的主要提倡者的著作有什么缺陷,也必须保留这种观念。卡尔斯坦就此谈道:
吉登斯的范式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过于强调结构的促动性一面,而未能充分考虑约束性一面。有关限制的原理是如此之少,我这里指的不仅是说涂尔干和帕森斯所强调的那些道德—法律—规范性的社会约束,即合法性结构;我说的是以生物性兼物质性的特定生存现实为基础的基本中介约束及资源限制。诚然,结构必然同时意味着对社会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的变异及偶变性构成限制。但变异和人的创造性也必然有其一席之地。历史已经一再向我们证明,观念与创造在各个实践领域里的具体运用是如何改变了已被普遍接受的结构。但这些结构特别偏向过去,总是赋予那些被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事物以一层坚硬的保护带…[8]
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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