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个体行动者而言,社会系统的所有结构性特征都具有类似的“客观性”。这些特征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约束性特征,取决于任一既定行动序列或互动链条的具体情境与实质内涵。换句话说,提供给行动者的选择可能比劳动契约的例子中那种情况要多。我想再次确认这条原理:社会系统的所有结构性特征都兼具约束性与促动性。资本主义劳动契约给予雇主的条件较之工人或许远为优厚,但工人一旦成为无产者,就不得不依靠雇主提供的资源。虽然说,资本一雇佣劳动的关系会非常不对等,但双方都得凭借它谋生。
社会科学家或历史学家经常在不诉诸行动者的理由或意图的情况下,就开始奢谈“社会力量”。我上面的分析并不是想要全盘否定他们在这种视角下所提出的主张。在制度分析中,以某种“不涉及个人”的方式,确立某些规律化的关联,这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假设我们只考虑技术变迁与企业管理组织模式之间的关系,我们会认为集成电路工艺的推广应用将部分瓦解那些较为严格的等级权威关系。可我们不能把这里所包含的“社会力量”等同于某种自然力。社会科学中的因果概括总是假定,在行动的意想后果与意外后果之间,存在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混合”,其基础是行为的理性化过程,无论其“进行”是在话语意识层面还是实践意识层面。技术变迁的发生势必关联着行动者对技术的应用,关联着典型的技术创新方式等等。令人不解的是,许多结构社会学家完全能够接受技术不能自身发生变化(这怎么可能?)的说法,却似乎看不到,同样的道理也完全适用于将技术变迁与管理等级制之类的现象联系起来的社会力量。假定技术变迁确实与管理等级制之间存在某种真正的因果关系,不管是主要出于有意识的计划,还是多少出乎那些参与者的意图,行动者都以某种方式改变着自己及他人的行为,乃至重塑权威关系的模式。
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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