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理论如果无助于阐明经验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其价值就不过尔尔了。我在最后一章探讨了这一论题。我想这必然牵涉到结构化理论作为一种批判形式又意味着什么。我不想在方法论问题上大作修补,也就是说,我并不认为在结构化理论的逻辑或实质内容中,会有什么东西以某种方式限制运用特定研究技术,比如调查测量手段、问卷之类。我们在这里需要考虑的,是针对具体的研究问题,应该采取哪些具体的技术手段,应该如何解释结果,但这和上面所说的完全是两码事。结构化理论如果要和经验研究挂钩,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研究者已经置身于他的研究“主题”这一事实的逻辑意涵,在于如何阐发行动与结构这类核心观念的实质蕴涵。我在抽象理论层次上业已提出的某些观点可以直接用于经验研究层次。许多社会理论,尤其是与结构社会学有关的社会理论,都过于贬低行动者实际拥有的认知能力,其后果在经验研究成果中昭然可见。它们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未能提供线索,以使我们充分认识行动者的认知能力:首先,社会行动者自身极有可能十分关注许多话语现象中的潜在意义,但社会研究却常常轻易忽略了这些潜在的意义。倘若研究者不能注意到它们,就会贬低行动者就其自身及他人行动的状况所能给出的解释。具有这些特征的话语形式很难体现为对命题式信念(propositional belief)的陈述,而是像幽默和反讽那样,更多地从风格、表达方式或具体言说情境而不是所说内容来展现自身的意义。不过,话说到这里,我们就得添上更重要的第二个方面,即有必要认识到实践意识的重要性。要是行动者对自己之所为的了解仅限于他们可以用不管什么风格的话语就其说上两句,那我们就看不到相当一部分认知能力。我们必须在经验研究工作中融入对实践意识的考察,而不应该断言:在经验研究里,考察意识中的非话语成分肯定要难过话语成分,哪怕从定义上说,行动者自身不能直接评述前者。另一方面,无意识范畴之下汇集了完全不同的另一些问题,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在追问时,采用完全不同于描述性社会研究的手段。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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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位德国汉学家的中文名亦多见艾伯华的译法。——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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