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理论的文献中,对于“物化”已经有了各种各样的理解方式。在形形色色的用法中,有三种典型意涵最为常见。其一是万物有灵论的观点:社会关系在此被赋予人格化的特征。这种观点的一个版本可见于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著名论述。他将商品关系领域比作“披着雾纱的宗教世界”,因为在宗教中,“人的头脑的产物是作为被赋予生命的独立存在进入彼此之间及与人类的关系的”;而在“商品世界”中,“人的双手的产物”情况也是如此。[13]人们经常使用物化这一用语的第二种意涵,指的是这样一些情况,其中的社会现象被赋予自身其实并不具有的物性特征。马克思又一次被公认为这种用法的始作俑者:“在交换价值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被转换成物与物之间的某种关系……”[14]。最后,“物化”有时被用来描述某些社会理论的特征,它们把概念与概念所指称的对象视为一体,将对象的属性赋予那些概念。
我将采用上述第二种意涵,但不接受目前这种说法,因为它等于说我们已经无须进一步阐释,所谓的“物性”特征究竟意味着什么,也没说清楚物化是一种话语观念。只要考虑到定位在情境之中的具体行动者,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一概念指的是那些“客观既定”的社会系统的特性,而应该把它理解为指称某些话语形式,它们用与自然现象相同的方式,把这类特性处理为“客观既定”的。也就是说,物化话语指的是社会现象相对个体行动者而言的“事实性”,而不考虑这些现象是如何通过人的能动作用被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15]因此,我们不应该把这种意涵的物化解释为“物性”,而应把它看成这种思考方式的结果,不管这种思考是由那些自称社会科学家的人还是由作为常人的社会成员作出的。应将“物化形态”视为话语的某种形式或风格,在这种形式或风格中,社会系统的特征被认为具有与自然法则相当的确定性。
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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