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构性原则的概念
本章以上各节有关内容可概述如下:结构性约束并不像结构社会学家所认为的那样,体现为无情的因果形式。结构社会学家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解下,才会不厌其烦地强调“结构”与“约束”的联系。结构性约束并不是独立于行动者对自己所为提出的动机与理由而展开运作的,所以,不能拿这种约束和像地震摧毁市镇及其居民这样的效果相提并论,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居民们对所发生的事态毫无可为。在人的社会关系中,个体行动者是唯一的活动对象。他们有意无意地通过应用各种资源,来推动事情的发生。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会以某种类似于自然力的方式作用于行动者,或者说对他们“施加影响”,“迫使”他们依某种特定方式行事。(可参见边码第304\~310页结合经验研究的有关问题而进行的进一步探讨。
不过,要在社会分析中谈论“结构”,还需要对许多相关观念进一步作具体探讨。我打算依次讨论以下问题:首先,应该如何充实“结构性原则”的概念?其次,在考察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时,可以区分出哪些抽象层次?第三,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如何在社会性总体中关联到一起?
要确定结构性原则,必须从形式上的探讨转向更具实质性内容的讨论。我首先回顾一下第一章中介绍的结构化理论的主线。在结构化理论里,“秩序问题”体现为社会系统如何能“束集”时间与空间,包容并整合在场与不在场。而这又密切关系着有关时空伸延的问题意识,即社会系统沿循时间和空间的“延展”。所以,我们可以将结构性原则理解为某种组织过程的原则,该过程以社会层面一定的整合机制为基础,产生相当持久的时空伸延形式。我参考了一系列历史比较研究[16],将社会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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