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些方面看来,布劳的观点是很有个人特色的,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了“结构社会学”的总体雄心。他简洁有力地表达了许多学者始终抱持的信条:社会学可以而且必须与其他相近学科尤其是心理学—分清界限。他坚定地指出,社会学的独特性来自它关注的特定问题,这不仅仅是指它以社会结构为考察对象,而且,它还关注结构的约束性特征是如何影响了个体的行为方式。布劳认为,无论是构建结构分析,还是提出结构说明,都无须诉诸“价值观或规范”。在这一点上,他似乎与涂尔干分道扬镳;但在其他方面,他所说的无非是某种涂尔干式宣言的新翻版。如果我们对他立场的局限作一番探讨,既能重申前文所述的结构化理论的特点,又有助于突出我对“结构”与“结构性特征”这些术语的特性的理解。
布劳有不少观点颇有启发,令人回味。他避开了功能主义,避免将结构分析看作“作为整体”的社会对其个体成员所具有的某些未经阐明的影响。他也承认,社会并非铁板一块。这就是说,结构性研究的目标之一,就是精确地揭示各种社会群体内部及它们彼此之间分别具有的整合层次。不过,这种“结构社会学”的观念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
一方面,是要求区分结构性特征的影响与对行为的心理学说明;另一方面,是主张可以脱离“价值观”“规范”“文化传统”来确定结构参数,而布劳的视角则混淆了这两方面。在他的方案里,“无须诉诸文化价值与心理动机”,即可揭示出“某一社会或共同体中社会位置的结构对社会关系施加的独立影响”[61]。然而,还原为心理概括并不能等同于用文化价值观或意义来阐述理论。后者可为描述社会时必不可少的解释学任务提供参照点,因为社会描述必须依附于行动者的观念,正是后者协助构成了这些描述。我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意涵出发,来理解与“主体性”相对的结构性特征的“客观”性,而结构社会学的拥戴者一个常见的误解,就是将这两种意涵混为一谈。我们之所以说布劳所界定的结构参数是“非主体性”的,是就其不能通过个体性的谓词来描述而言的。但这些参数不可能是“非主体性”的,因为我们在概括它们的特征时,不可能完全脱离“文化传统”(如果这个概念指的是行动者的意义的话)。因此,布劳认为亲属关系范畴是“结构”的,但这些范畴显然依赖于行动者所采用的概念和亲等区分。社会位置和“结构参数”的其他所有方面一样,都只是在行动者根据赋予他人的特定身份,在自己的行为中有所区别对待时,才能说它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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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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