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文已经指出为什么(2)这种解释达不到说明的目的,而且不管我们要考察的活动是什么,这种说法根本就不是对这一活动的说明。不过,柯亨(Cohen)近来提出了一种巧妙的说法来挽救这种理论[9],即提出所谓的“后果律”(consequencelaws)。解释(2)并不能算是一种说明,因为它没有提出一种机制,将功能需求的定位和假定它们在我们要说明的活动所属的更广泛社会系统中导致的后果联系起来。在确立“后果律”时,我们提出了有效的概括:只要一个给定的社会事项对于另一个社会事项具备功能,就会发现前者的存在。如果我们将一种特定的社会活动归入后果律中,可以看作一种“粗糙的”功能主义说明。但是,“粗糙的”功能主义说明根本就算不上什么说明,而且还有危险的副作用,暗示它们所指的那些社会系统具有较高程度的社会统合,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说(2)“粗糙”就是承认忽视了将所考虑的社会事项或社会活动与其功能后果联系起来的因果关联。那么,如果这些因果关联被发现,又究竟会是什么样子?应该正是(1)中给出的那一类:具体指明有意图的行动(或者说是有意图的行动的诸类型)产生了意外的后果(或者后果的诸类型)。换句话说,只有转换成(1)的说法,(2)才能起死回生。但在(1)里面,根本就没有必要使用“功能”这个概念。“功能”概念潜在的意涵是认定社会系统具有某种目的论的特性:功能主义者认为,社会事项或者社会活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满足了一定的功能需求。但它们具有功能性的后果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它们为什么会存在;相反,只有对有意图的活动及其意外后果的解释才能说明这一问题。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的话,那么也许这些社会活动比起“后果律”所设想的更容易和它们的结果分开考虑。由于“小子们”对他们的生活境况“似懂非懂”,因此,对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再生产来说,他们行为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功能。但威利斯认为,正是这种“似懂非懂”,对于相关个体来说具有一种激进化的潜力,它有可能导致一些破坏,而不是统合更广泛的社会系统。
社会的构成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