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解释学的方式来阐明意义框架(1)
研究实践意识(或无意识)的情境和形式(2)
识别认知能力的诸般局限(3)
具体说明各项制度秩序(4)
都以一种解释学环节为前提,但如果由于研究者和研究都处于一个共同的文化处境中,所以研究中利用的共享知识无须阐明,那么上述的前提就可能保持隐而不彰。那些极力提倡定量研究的学者以两种方式贬低了(1)的根本意义。他们要么把(1)视为纯属描述性的,没有任何说明力;要么就根本看不到,他们在阐述自己的研究工作时已经融入了这种方式。然而,关注(1)的经验研究也可以既具有说明力,又具有概括力。这种研究的主要任务,是要答复由于彼此歧异的意义框架之间相互不可理解而造成的各种有关“为什么”的问题。自然,这些问题既可能出现在不同社会之间,也可能出现在一个社会的不同情境之间。经验研究即使主要是要解决这些解释学问题,也可能会具有可一般化的意义,因为这种研究有助于澄清在形形色色的行动情境中行动者所具有的认知能力的性质,并因此帮助我们理解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像威利斯所作的那种民族志的研究,或者像传统上研究小规模共同体的田野人类学,就其本身而言,它们的研究结果并不具有可一般化的意义。但是,只要这些研究积累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保证它们具有充分的典型性,那么它们就很容易具备这样的意义。
社会研究中的那些解释学面向对于这项研究的对象来说并不一定很有启发,因为它们的主要结果就是去阐明那些被研究者视为“陌生环境”(alienmilieux)的行动场景。而如果是考察实践意识,情况就不同了。研究实践意识实际上是在考察行动者已经知晓的东西,但是根据我们对实践意识的定义,如果我们用社会科学的元语言(metalanguage),在话语层面明确表述实践意识,那么对行动者通常也会有所启发。只有常人方法学把分析实践意识看作一个界限分明的研究“领域”。对于其他所有类型的经验研究来说,对实践意识进行解释是探讨社会行为各方面特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无论这种解释是无须明言的理解,还是直截了当的论述。
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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