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往往强调所谓宏观社会学分析的首要地位。而那些倡导定性方法的学者则与此相反,将这种方法视为社会科学中经验研究的基础。他们强调,要想突出社会互动必不可少的情境性特征和意义特征,就必须采用(1)和(2)的研究方式。这些学者往往对在社会科学中使用定量方法抱有明确的敌意态度,理由是量化和使用统计方法会强加给社会生活一种它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固定性。透过这些立场彼此之间的冲突,我们不难看到结构和行动的二元对立的方法论残余。而如果我们指出了这种二元论其实虚有其表,就可以进一步挖掘结构二重性对于经验研究的一些意涵。
要弄明白结构二重性的概念如何摆脱了结构二元论的问题,不妨让我们再次考察这个概念。不过这次我们要把它放在一个和以往讨论不同的经验情景中。以下是一段法庭互动的录音记录。其中包括一位法官、一名公设辩护人(以下简称辩方)和一位地方检察官(以下简称控方)。他们之间的交谈主要针对一名嫌犯。面对二级盗窃的指控,该犯已经表示服罪。他们讨论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给被告量刑。
辩方:法官大人,我方请求当庭判决,放弃保释。
法官:他有什么犯罪记录?
辩方:他曾经有一次酗酒,一次盗窃机动车的大盗窃罪。没有什么严重的罪行。这次只不过是商店扒窃。他进K-Mart连锁超市时确实有偷窃意图,但实际上我们发现的只是一次轻微盗窃罪。
法官:他拿了什么东西?
控方:什么也没拿。
法官:对当庭宣判有什么反对意见吗?
控方:没有。
法官:他已经关押多少天了。
辩方:83天。
法官:根据刑法第17款,这是一项轻微犯罪,判决入狱90天,在县监狱服刑,但要扣除已经羁押的天数。[37]
这样一段发生在具体情境中的互动,和其他类似的互动一样,都不难用来表明,看似琐屑的一段交流,是如何与社会制度的再生产之间有着深层的关联。在交替进行的谈话中,只有当谈话各方(和读者)都默契地求助于刑事司法体制的制度特征,他们才能够把每一个谈话轮次都看作蕴含意义的。每一个说话的人都会利用这些特征,他还(正确地)假定,这些特征是其他谈话者也拥有的共同知识。我们要注意的是,这种共同知识的内容具有非常广泛的前提,而不仅限于对上述那种例子中遵循“恰当程序”的各种手法要有所认识,尽管也确实包含这个方面。谈话的每个参与者都拥有大量的知识,他们了解一种“法律体制”的性质是什么,法律的规范程序有哪些,嫌犯、辩护人和法官都在做什么,等等。人们都对他们所在的制度秩序有一定的了解。要“成功地完成”互动,参与者就要利用这些知识,从而使这些交流成为“有意义的”。不过,这些人以这种方式诉诸制度秩序,也就此参与了制度秩序的再生产。但这些置身互动中的人又除此别无他法,能彼此让对方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有意义的,有条理的。而且,关键是要看到,在再生产制度秩序的过程中,这些人也再生产了制度秩序的“真实性”(facticity),这种“真实性”正是这一制度秩序(对他们本人和其他人)所构成的结构性约束的一个来源。这些人将司法体制看作各种关系组成的“真实”秩序,而他们自身的互动就处在这个“真实”秩序中,并表现了这种秩序。而它之所以是一种“真实的”(这里就意味着结构上稳定的)关系秩序,恰恰是因为他们,以及在相互关联的类似场合中其他像他们一样的人,把这种制度秩序作为“真实的”秩序接受下来。这种接受态度不一定体现在他们的话语意识中,但却体现在他们的所作所为所包含的实践意识之中。
社会的构成
330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