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这种死胡同的方法之一,就是区分共同知识和“常识”。[42]前者指的是,社会分析者必须尊重信念的本真性,尊重用解释学的方式进入到对社会生活的描述。这里所说的“必须”自有其逻辑力量。如果我们谈论行动者在社会生活的情境中如何找到行事的办法,探讨“知识”一般比探讨“信念”更具启发意义,原因在于,一旦描述这一过程,就要悬搁怀疑态度。[43]当观察者在方法论层面上概括行动的特征,行动者所持有的信念,无论是默契于心的,还是在话语层面上明言的,都应该看作“知识”。共同知识则被看作进入社会科学“研究主题”必不可少的方式,不能基于社会科学的发现来矫正;相反,恰恰是这些知识构成了研究者能够得出“发现”的前提条件。
共同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默契于心的,主要是在实践意识的层面上进行的。正是因为这一点,社会科学中所有民族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对信念的本真性的尊重才不会显而易见。受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影响的那些学者,对更为正统的社会科学观念提出了许多批评。对于阐明共同知识的性质来说,这些批评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他们以一种含混的方式谈论“常识”或类似的术语,这样就没有在分析上将方法论问题和批判问题区分开来。我区分了共同知识和常识,并打算保留后一个概念,来专指日常活动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种命题性信念。这一区分很大程度上是分析性的;也就是说,常识不被当成知识,而是作为可能出错的信念的共同知识。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知识都可以用命题性信念的方式来表达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一定是关于某种事态属于什么情况的信念。而且,那些持有信念的人并没有能力通过话语的方式,将所有这些信念都表述出来。
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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