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社会科学中从未存在过普遍法则,也永远不会存在,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学者认定社会科学应该去追求这样的虚幻之物呢?无疑,这里面有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自然科学中占统治地位的经验主义哲学同样也占领了社会科学的阵地。但这肯定不能完全说明问题。这里面还包括如下假定,即社会科学在探讨社会行动者或社会制度的问题时,应该注意获取那些行动者本人所没有的知识,只有这种知识才是值得探求的。伴随这种观念,社会科学家往往会尽可能低估行动者本人所具有的知识,从而扩大了因果机制的作用范围,后者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与个体就其所作所为提供的理由无关。不过,如果依据我在本书中详细阐述的理据,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则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社会科学中的法则的性质。社会科学中没有已知的普遍法则,这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如果像我所主张的那样,社会科学概括中的因果机制确实是要依靠行动者本人的理由,那么,当行动的意想后果和意外后果“掺杂”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就比较容易看出,为什么这种概括并不具备普遍形式。这是因为,行动者的认知能力究竟包含哪些部分,这种认知能力又是以何种方式“定位在情境中”,以及那种知识的命题内容的有效性,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社会科学中的概括在怎样的情形下适用。
这里,我想再次提出一个观点,但不打算详加论证,尽管这也许会使一些喜欢哲学思辨的读者不太满意。我的主张是理由即原因,赞同这一主张无疑采纳了一种非休谟式的因果关系观念。如果用我前面引入的术语来更适当地表述,就是说日常行动的连续过程在因果关联方面始终与行动的理性化密切相连。[49]换句话说,行动的理性化属于一个作为能动者的个人展现的因果力量范围内的主要因素。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出于某些理由做某件事,意味着行动者了解在一系列既定的环境中“需要做些什么”,他们的这些理解影响和塑造了在这些环境中进行的活动。做一件事是有理由的,并不等于出于某些理由做某件事,而且,正是二者之间的差异向我们揭示了行动理性化的因果影响。理由作为个体“发动”的活动的原因,正是他成其为行动者的内在固有特征。但正如我所不断强调的,既然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有限的,就会有那么一些影响行动的因果因素不是通过行动的理性化来发挥作用的。这些因果因素一般指我们前面提到的两类情况:无意识的影响,以及那些改变了个人进行活动的行动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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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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