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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 第 344 / 32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56 · 第六章结构化理论、经验研究和社会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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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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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结构化理论、经验研究和社会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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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话语可能会造成不同的效果。

10.社会科学中的概括

尽管日常行为事实上总是以有目的的形式周而复始地进行着,但在许多方面,社会生活并不是组成社会的行动者的意图的产物。正像我所不断强调的那样,社会科学的一些最独特的任务,就体现在对行动的意外后果的研究中。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倾向于客体主义和结构社会学的社会科学家关心的首要问题。有些学者指出,社会科学的说明性目标注定是发现法则。但如果社会行为的结果多多少少完全是合乎意图的,那他们就不会再这样想了。因此,举例来说,绿灯行,红灯停,开汽车的都会这样做。但没有人会认为遵照交通信号灯决定开停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条法则。这里涉及的是某种司法性的法则。驾车者知道红灯象征着什么,知道按照交通行为的规章,他们对此应该作何反应;当他们红灯停、绿灯行的时候,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些什么,而且是有意这么做的。这样的例子并不被看作法则,即使其中所涉及的行为是十分有规律的。这一事实表明,社会科学的法则问题密切维系着意外后果,行动者未能认识的条件和约束。

结构社会学家一般用“法则”一词来指他们认为在自然科学中存在的那种法则。至于在自然科学中是否的确存在这样的法则,即使有,其逻辑地位如何,这些问题目前尚有许多争议。我们姑且假设,自然科学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法则,并同意这些法则的逻辑地位合乎标准的解释。普遍法则表述的是这样的情况:如果在某个地方,第一组条件在因果关系上导致了第二组条件,只要出现以一定方式确定的第一组条件,那么我们在此也会发现第二组条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因果陈述都是法则,也不是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可以归入(已知)法则之下。而且,也不是所有的对普遍事物的陈述都构成了法则。亨普尔(Hempel)举了一个例子,“所有由纯金构成的实体的质量都不超过一百吨”。就已知情况而言,这个论述没有反例,但除非我们能够找到某种因果机制,来说明情况为什么应该是这样,否则就不可能把它看作例示了一种法则。[47]社会科学中存在普遍法则吗?如果没有的话,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站在结构社会学阵营中的学者,喜欢将他们的所有发现都归入这个说明性的名头之下呢?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直截了当地作出否定的回答。在自然科学中,或至少在自然科学的某些主要领域中,似乎有许多法则属于普遍法则的实例。而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就找不到一个合适的例子,可以无可非议地看作这种法则在人类社会行为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判断既适用于社会学,也包括经济学。正如我在别的文章中详细论述的[48],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出现的时间并不晚。有人认为,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推进,最终会揭示出这样的法则,这种看法就算往好里说,也明显缺乏说服力。

第六章结构化理论、经验研究和社会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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