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在场环境下被反思性地采用的那些规则,其涉及面从不局限于特定的日常接触,而是适用于跨越时空的那些日常接触模式化的再生产。语言的规则,基本框架化和派生框架化的规则,人际互动行为的规则,这些都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宽广领域,虽说我们不能认为它们的范围必然与某个特定的“社会”重合。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对“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二者在概念上的差异给予一定的关注(尽管下文中我有时还可能会混用它们)。社会互动指的是个体参与共同在场情境下的日常接触;而在与之相对的社会整合层面上,社会系统的各种制度以社会互动为“基本材料”结合在一起。社会关系当然包含在互动的结构化过程中,但也是系统整合中制度结合所围绕的主要“基本材料”。互动必须依赖个体在活动的时空情境中的“定位过程”;而社会关系则关注个体在符号范畴和纽带所构成的“社会空间”中的“定位过程”社会定位的有关规则一般是具体规定了具有某一特定社会身份或从属于某一特定社会范畴的人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换句话说,这种规则的规范性尤其得到强调,但上述所有对规则属性的判断也同样适用于此。具体来说,人们可以心照不宣地遵从它们,而无须以话语形式加以阐述。人类学文献中有许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具有单系姑表亲婚姻模式的文化。这些文化里的成员显然对谁该跟谁结婚有些想法,并能将其付诸实践。但他们并不会把在行为中实际遵循的婚配标准规则明确表述出来,只是心照不宣而已。
戈夫曼指出,社会整合的基础是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反思性地运用的步骤,但他未能令人信服地指出这种认知能力的局限或界限,也没能点明它所采取的形式。我想在此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行动者对于他们在行动中生产和再生产出的社会系统的那些特征,在何种意义上是“有认知能力”的?
我们不妨假定:“认知能力”中的“知识”相当于确切或有效的自觉意识(awareness)。我不说是“信念”,因为信念只是认知能力的一个方面。有人认为实践意识纯粹是由命题式信念构成的,这种看法并不合理,虽说有些要素原则上可以用这种方式表述。实践意识包括知晓某些规则和策略,日常社会生活正是通过这些规则和策略,得以在广泛的时空范围内构成和再构成。社会行动者有时会弄错这些规则和策略可能具有的含义。在那些情况下,他们的失误也许会表现为“情境失态”。但是,如果说社会生活根本上存在什么连续性的话,绝大多数行动者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就必定是正确无误的。也就是说,他们知道自己之所为,也成功地把自己的知识传递给了别人。认知能力包含在构成日常生活主体的实践活动中,是社会世界的一项构成性特征(此外还有权力)。作为社会世界的组成者,行动者有关社会世界的知识是和这个世界分不开的;他们有关实存客体或事件的知识也是如此。我们要想充分检验行动者所知的东西,以及他们如何践行这些知识(常人行动者与社会观察者一样投入这种实践),必须以使用同样的材料为基础,也就是说,对循环反复地组织起来的实践活动有共同的理解,因为有关这些知识的假设正是依照这些材料推演而来的。要衡量这些材料的“有效性”,得看行动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在不偏离自己行为目的的情况下,与他人相互协调彼此的行动。
第二章意识、自我与日常社会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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