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如此狭隘观点的做法,也解释了为什么马克思即刻转变到研究个人而不是社会角色。个人确实可以通过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卖出商品而击败他人,而这确实可能发生并且一直在发生。但是当你系统地并且从累积的社会条件的角度观察时,其效果简直就是抢劫了彼德去支付给保罗。单个的资本家可以欺骗他人并逃离,但是随后有些人会以另一些人的损失获益,所以不存在累计的剩余价值。这样,就必须找到一种让所有资本家都能获得剩余价值的方法。在一个功能完善的和适当的经济体中,所有的资本家都能赚取一个稳定的、有回报的利润率。
可见,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物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由此可以了解,为什么我们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式,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开始根本不提资本的常见的、所谓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第266页)
这在历史上也许是真实的,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观察到的,即“战争是掠夺,商业是欺骗”。(第267页)显然,在资本主义的起源中,在世界各地存在很多对剩余价值的掠夺、欺骗、抢劫和偷盗行为。马克思没有否认这种情况的历史重要性。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高利贷资本,即便高利贷资本曾长期面临,而且有时甚至是极端严格地反对收取利息的限制。例如,根据伊斯兰的教规,禁止收取利息。也许并不广为人知,但是直到19世纪中叶,天主教堂都禁止收取利息,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巨大影响。例如,在那时的法国,保守的天主教徒通常将投资房产比作投资妓院,而将金融运作当成是一种卖淫行为。我在《巴黎:现代性之都》一书中使用的一个例子,描述了一名妇女试图引诱一位年老而十分恐惧的男人投资房地产,她说道,“无论你愿意投资多少,我的回报率都是令人满意的。我会非常和善地对待你。”①
三从资本到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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