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单从这种划界是看不清楚的。
关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经济阐释正好契合恩格斯对国家的回溯性分析。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一书结尾,恩格斯提出了对国家问题的几点一般性思考。他强调,并非所有人类社会中都存在国家。只是当一个社会中形成了具有对立利益的阶级之后,这种阶级对立存在撕裂社会的危险,才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虽然从社会中产生,但又日益独立于社会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页)。不过,国家只是表面上立于阶级之上,实际上,它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6页)。
恩格斯起初将国家理解为一种与社会对立的力量。这种观点与一般关于国家的说法相一致,后者将国家理解为一种机构,它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垄断了合法行使暴力的权利(简言之就是暴力垄断),除非紧急自卫,无人可以在国家指定的警察或军队这样的国家机关之外行使暴力。但是恩格斯强调,这种机构同时也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一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即便是在拥有普选制度的民主共和体制下,仍然存在各种间接的统治机制: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在公债的基础上,国家日益依赖于交易所)。只要“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仍然认为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即使普选制也无法阻碍国家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7页)。
恩格斯进而认为,当无产阶级最终解放了自己,并建立起一个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时,阶级也会消失一这不是突然实现的,而是逐步实现的。由于国家作为一种与社会相对立的力量,只是建立在阶级划分的基础上,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会消失:根据《反杜林论》中著名的说法,国家会“自行消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6页)。
第十一章 国家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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