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在各章中讨论的不同形式的拜物教和神秘化并不是互不关联的。它们构成了一个整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结尾以“三位一体的公式”为标题对其做了总结。
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特定的历史形式。它存在的基础在于生产资料和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分离,因此,形式上自由的工人在物质上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向工人支付劳动力的价值(即劳动力的再生产成本),却使劳动力的劳动超过劳动力价值再生产所必需的时间:资本家从雇员身上榨取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在产品的出售中表现为剩余价值。但是,资本家也无法完全占有剩余价值:首先他必须向地主支付地租(或者购买土地,自己成为地主)。他必须支付地租,因为土地是有限的,并且是地主的私人财产。他只能从剩余价值中扣除地租支出,尽管他一般将地稍视为成本要素。首先占有了剩余价值的资本家阶级必须同地主阶级分享剩余价值。①
产品并不能够按照其价值出售,因此单个资本家并不能够完全占有为他工作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如不考虑偶然的波动,单个资本家获得的是平均利润,也就是说,根据他所预付的资本量而获得特定比例的利润。这种平均利润进一步被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因此。经济过程的年度总产品按照物质和价值因素被分为如卜儿部分:一部分用于替换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一部分支付工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工资,还有一部分超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剩余产品,这部分又被分为地租、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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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
① 这里不必进一步讨论单个的地租水平取决于哪些因素。关于“地租的价值”只需要指出,就未经处理的土地而言,“土地的价值”和“劳动的价值”一样,是一个“虚幻的”用语(参见第四章第五节)。这种“价值”取决于期望的地租水平。土地价格相当于一定量的资本,它按照普通利息率计算出的利息量即为地租。“土地的价值”所形容的东西类似于虚拟资本的“价值”。
②地租的支出是对总的社会剩余价值的扣除。由于这种扣除,总的社会利润量相比干没有这种扣除的情况就更低了。平均利润总是在这种相对更低的总社会利润量的基础上计算的,它进而被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