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抽象劳动:实在抽象与有效关系
为了理解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怎样的特殊的社会特性,我们必须阐明“具体”和“抽象”劳动的区分。在大部分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的阐释中,这一区分都会被简短地提及,其实际意义却常常未能得到理解。对此。马克思本人曾指明这一区分的基础性意义:
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因此,在这里要较详细地加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54—55页)
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商品是具有二重性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价值。那么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必然具有二重性,这种劳动不仅生产便用价值,而且也生产价值(重要的是,不是每一种劳动,而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具有二重性)。
不同质的“具体劳动”生产出不同质的使用价值:木工劳动生产出椅子。麻纺织的劳动生产出麻布,等等。当我们“学习一种劳动”时,我们所学的是一种具体活动的特殊性,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在劳动时,我们看到他从事的是一种具体的劳动。
但是,价值不是由特定的具体劳动构成的,也不是由具体劳动的某个特定方面构成的。每一种劳动,如果它的产品(也可以是服务)用于交换,那么它就生产价值。作为价值,商品在质上是相同的。因此,生产价值的各种劳动也必须成为在质上相同的人类劳动。木工劳动不是作为木工劳动而生产价值(它作为木工劳动生产的是椅子),而是作为人类劳动而生产价值,它的产品被用来和其他人类劳动的产品进行交换。也就是说,木工劳动正是在对其作为木工劳动的具体形态的抽象中生产价值的,马克思因此将生产价值的劳动称为“抽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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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