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和西方的发达帝国首先发展出此种新的私有的公共领域,比如罗马帝国的议会(consilium)和元首金库(fiscus)这样的机构(正是通过这些机构,解放了的奴隶才获得了一种与官员的政治权力相并行的政治权力①)。然而,独立的城市,封建制度也同样如此……但这后两种构型是否仍然能够符合国家的概念,这个问题只有在考察了某些相互关联之后才能被提出:酷似发达的帝国,独立的城市和封建制度也是以某个古老帝国为前提和基础;它们自身与发达的帝国保持联络,而后者又反作用于它们;它们积极地为国家的新形式的出现进行准备(比如,君主专制政体作为某种主观法和某种封建过程的产物②)。实际上,在私人关系的丰富领域之中,重要的不是个体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而是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一种主体性(可以发展至谵妄)与合乎资格的行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来源)之间的适恰。在一段优美的文本之中,埃德加·基内(EdgarQuinet)强调了“十二个君王的谵妄和罗马法的黄金时代”之间的一致性。③
主体化、结合和所有权,这些都不能阻止被解码之流的持续运动,后者不断产生出新的逃逸之流(比如,我们已经在中世纪的某种微观政治的层次上看到了这一点)。这些装置的含混之处就在于此:它们只有通过被解码的流才能运作,但同时,它们却不容许这些流汇合在一起,而只能进行局部的结合,就像是如此众多的纽结或再编码。由此生发出历史学家的此种感想,他们认为,资本主义“本可以”自某个时刻产生(在中国、在罗马、在拜占庭、在中世纪),产生它的条件已然具备,但却没有被实现,甚至都不可能被实现。这是因为,流的压力描绘出资本主义的负轮廓(en creux),但是,为了实现它,必须存在一个被解码之流的整体,一个普遍化的接合的整体,它溢出了、颠覆了之前的装置。事实上,当马克思着手界定资本主义之时,他一开始求助于一种独一无二的、无条件的、总体的主体性,它囊括了所有的主体化的过程,“所有的无差别的活动”:“一般的生产性的活动”,“财富的唯一的主观本质……”而这个独一无二的主体现在将其自身表现于某个一般的客体之中,而不再是某种性质状态之中:“伴随着创造财富的活动的抽象普遍性,我们同时拥有了作为财富的客体的普遍性,一般的产品或一般的劳动,但却是作为过去了的、物质化了的劳动。”④流通将资本构成为与整个社会相一致的主体性。然而,准确说来,此种新的社会性的主体性只有在这样的范围之内才能被构成,即当被解码的流溢出了它们之间的结合,并达到了这样一个解码的层次,国家装置不再能对其重新进行操控:一方面,劳动之流必须不再被限定于奴隶制或农奴制之中,而是生成为纯粹的、自由的劳动;另一方面,财富必须不再被规定为地产的、商业的、金融的,而是生成为同质的和独立的纯资本。无疑,这两种生成至少(因为其他的流也在汇聚)在每一条线上引入了许多差异的因素和偶然性。然而,正是它们之间的一次性的抽象接合造就了资本主义,彼此为对方提供了一个普遍的主体和一个一般的客体。当无定性的财富流遇到了无定性的劳动流、并与后者接合在一起之时,资本主义就形成了。①这就是之前论述过的仍然是定性和局部的结合始终要禁止的情形(两种主要的禁止性的力量:乡村的封建组织和城市的行会组织)。实际上,资本主义是通过一种被解码之流的普遍公理系统而形成的。“资本是一种权利,或更准确地说,是一种体现为权利的生产关系,正是由此,它独立于其生产功能的每个阶段所呈现出的具体形式”。②私有财产所表现的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的束缚,而是一种主体的独立性,它现在构成了唯一的束缚。这是私有财产的演变过程之中的一个重要差异:私有财产自身与权利相关,而并非是法律将它与土地、物或人相联结(由此就尤其引发了那个著名的问题,即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中的消亡)。解域的新阈限。而且,当资本以此种方式生成为一种主动的权利(droit)之时,法律(droit)的历史形象就发生了整体性的变化。法律不再是对习惯法(coutumes)的超编码,如在古老帝国之中的情形;也不再是一系列主题的汇集,如在发达帝国,城市和封建制之中的情形;它越来越具有了一种公理系统的直接形式和特征,正如在我们的民“法典”(code)之中所见到的那样。③
② 参见 François Hincker, «La monarchie absolue française», in C. E. R. M., Sur le féodalisme, Éd. Sociales. ③ Edgar Quinet, Le génie des religions, Euvres Complètes, Hachette, t. I.
资本主义与精神分裂(卷2):千高原(修订译本)
① 参见 Boulvert, Domestique et fonctionnaire sous le haut-empire romain, Les Belles Lettres。 Paul Veyne 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分析了“主观法”在罗马帝国之中的形成,与之相应的机构,以及“公”与“私”的新含义。他指出,罗马法是一种“无概念的法”,它通过“专题”而运作,并由此与现代的、“公理化的”法的概念不同,参见 Le pain et le cirque,Éd. du Seuil, ch. III et IV,et p.744。
④ Marx, Introduction générale à la critique de l'économie politique, Pléiade, I, p.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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