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模式都将治理的理念作为一种多元主义调节的形式自下而上地确立,并且在一个多变的、多层级的乃至多中心的几何学构造的网络中得到巩固。国家(有些国家更甚)依然是战略性场所,正是在这些地方,全球政策制定的不同基础得以确立关系,正如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有时要提供(并实施)再分配和社会平衡的最小治理标准一样这些是国家需要扮演的角色。因此,治理的不同概念都分享了法律生产装置的去宪政化(deconstitutionalization)和治理化(governmentalization)观念,这个装置从主权那里夺走权力,让其满足市场要求,并在不同的行动者之间进行权力分配。[32]
但是,我们不应该将这种治理形式混同于民主制。是的,这种制度由多元主体所构成,相对灵活和开放,而且是“自下而上”形成的,起码就国家主权的结构来说是如此。但是其多元性是非常排他的,只向少数特权组织开放,它是在等级制基础上所形成的诸多权力的寡头制,其开放性高度受制于权力和财产。事实上,其多元性和开放性在其与市场交换的结构和实践中,可以得到最明确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全球治理完全由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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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世界Commonwealth
①哥特体制存在于12—16世纪这段时期。—译者注
②普芬道夫是17世纪德国法哲学的开创者。—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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