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猜想,来自政治理论家和法律理论家的反对意见主要是我们关于制度的概念无法形成主权的基础。这个视角认为,在经济和社会世界的个体生命,正如在自然状态下那样,主要面对的是风险、危险和稀缺性。只有当个体进入制度,并且至少将一部分权力和权利让渡给主权权力时,他们才能得到保护。当法律理论家强调,制度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必须固定不变,才能确立并维持社会秩序时,他们也持有类似的看法。制度必须成为宪定权的基础,也就是说,成为主权的宪定秩序。相比之下,根据我们的定义,制度构成了制宪权而非宪定权。制度性规范和责任在日常的互动中得以确立,但是也处于不断的进化过程中。构成诸众的奇异性并没有让渡他们的权利或权力,因此他们禁止主权权力的形成。而在他们的相遇之中,每一个奇异性都变得更加强大。因此这个制度性进程为诸众提供了避免两个重大危险的保护机制(但这并非是完全有保证的):就外部来说,是统治权力的压迫;就内部来说,是诸众内部奇异性之间的毁灭性冲突。
在改造社会存在结构的制度性进程中让起义得到强化,这是革命的有利状态。当康德宣称,法国大革命不应该理解为革命,而应理解为“基于自然法的宪法的演化”时,他非常接近我们的定义。他尤其强调该过程的公共和普遍意义。“这个事件既非由重大事件,也非由人类所犯的罪恶所构成…亦非由古代卓著的政治结构所构成,这些结构就像变戏法一样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就像是地底下冒出来的其他结构。不,绝非如此。这只是旁观者的思维模式,在伟大革命的游戏中以公共的形式揭示出自己,并且对参与者的一方而非另一方,展示出普遍但无功利的同情。”[52]一旦革命成为制度性进程,成为一种政府形式,革命就是起义,康德将其称为公共的,我们称之为共同的。
康德继续解释,革命对社会存在的改变在历史中构成了一种创造,并且指向未来。“由于其普遍性,这种思考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一次性地展示了人类的特征;由于其无功利性,人性的道德特征至少在其禀性中不仅可以让人们相信进步,而且本身就是进步,因为其能力是堪用于当下的。”[53]作为新的统治形式的革命,无论康德对进步的信念是多么的大,事实上都被挤压在过去与未来之间,只有很小的改造空间。革命必须不断去对抗已经确立的宪定权和过去所积累的社会问题。想想革命者所亵渎的法国和加泰罗尼亚教堂中的哥特式建筑,他们破坏了圣人和国王的塑像。是的,对于破坏珍贵文化遗产的行为,我们愤怒不已,但是我们必须理解,他们是要从肉体上摧毁纠缠他们的权力象征。而通常的情况是,即便当革命者认为他们的行动足以将我们带入未来时,过去还是会纠缠不已。例如,托克维尔描述了过去如何不时地暗中潜入革命的未来之中,但这并非如反动派所说,是历史的规律和革命的命运,而只是一种可能的结果。我们可以坚持康德对进步的信仰,但这有两个前提:第一,进步不是自然规律,而是基于革命斗争;第二,进步在制度形式中得到强化。革命创造的新统治形式遏制了过去,开创了未来。
第六章 革命
359
360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