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所具有的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目的或一种认知的目的。正义并没有把自己呈现为一种真实的正义概念,而是可以用来作为公民准备自愿达成共识的基础。19
在我看来,罗尔斯应当在可接受性和实际接受之间作出更清晰的区分。对于理论的工具主义理解之所以会失败,是因为:在取得这样一种“重叠共识”之前,公民们首先必须信服他所提出的正义概念。正义概念不能错误地承担起“政治意义”,不能仅仅导致一种生活方式。理论本身必须提供一些前提,“我们和其他人如果追求的目标在于就政治正义性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我们就会认为这些前提是真实的或合理的”。20但是,如果罗尔斯反对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把正义解释为公平,他就必须允许在他的理论的有效性与他坚持世界观在公共话语中的中立性之间建立起一种认知的关系。“重叠共识”的社会稳定功能可以用关于如下观点的认知证明来加以解释: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相对于一种“包罗万象的学说”保持着中立。我的意思不是说,罗尔斯所立足的前提阻止了他得出这一结论;我只是认为,罗尔斯迟迟不愿意把这一结论公布出来,因为他所说的“政治”有着一个先决条件,即正义论不应当承担起一种认知的要求,它所期望的实际效果,也不应当取决于它的命题能否得到合理接受。于是,我们有理由追问,罗尔斯为何不认为他的理论能够追求真实性,他在何种意义上用“理性”这一谓词取代了“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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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