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义论是不是正确,这在一种微弱的解释中仅仅具有一种明确的意义,即规范命题并不是在描述独立于我们之外的道德事实的秩序。而在一种强硬的解释中,这一观点则具有一种价值怀疑主义的意义:在规范命题的有效性要求背后,隐藏着的只是纯粹主观性的东西,诸如情感、愿望或抉择,它们的语法表达具有一种误导作用。但是,对于罗尔斯来说,道德实在论和价值怀疑主义两者都不可以接受。罗尔斯试图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对规范命题(以及整个正义论)加以限制,但没有赋予它们以认知意义。为此,他用谓词“理性”作为“真实”的实际互补概念。这里的困难在于要搞清楚在何种意义上“理性”是“真实”的一个互补概念。罗尔斯提供了两种解释。要么,我们在实践理性意义上认为,“理性”与“道德真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认为这是一个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概念,虽然与陈述真实性有所不同,但都出于同一个层面上。这种解释是有一些根据的(a)。要么,我们把“理性”看作是一些需要讨论的观念中的“反思性”,而且,其真实性暂时还处于未确定状态。这样,“理性”就被当作了一个更高层次上的谓词,它所涉及的与其说是其表达的有效性,不如说是如何处理“合理论据”的问题,也就是每个人都可能出错的意识和公民立场。罗尔斯似乎更倾向于这种解释(b)。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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