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罗尔斯首先认为,“理性”是道德人格的一个特性。只有有正义感的人,才是有理性的人,他们愿意也能够充分考虑合作的公平条件,但是,那些意识到人类认识能力不可靠—即承认“理性负担”的人也是有理性的,他们愿意公开论证他们的政治正义性观念。相反,如果人们仅仅按照他们的善的观念而聪明地选择优势,他们就是“理性的”。21因此,所谓“有理性”,可以用道德人格的这些特性来解释清楚。但是,人格概念本身是以实践理性概念为前提的。
最终,罗尔斯从两个维度上解释了道德人格的意义:一个是规范应然有效性的非本体论维度(这一点我认为没有问题,暂且可以放在一边):另一个是论证规范的公共性的实用维度(这一个是我们这里着重要讨论的)。“公开运用”可以说是理性内在所固有的。所谓“公共性”,是指共同的视角,由此出发,公民相互用更好的论证说服对方究竟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这种公开使用理性的视角是所有人都共有的,只有它才赋予道德信念以客观性。罗尔斯认为,有效的规范命题是“客观的”,他用一定的程序对客观性加以了论证,所谓一定的程序,就是满足一定的非现实条件的理性公用过程:
政治信念,也就是道德信念,是客观的—它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理性秩序之上,但前提是:合理的和理性的人格(他们具有充分的智慧,并且充分自觉地把他们的实践理性能力付诸实现…)最后会认可这些信念……并且假定,这些人格了解相关的事实,并对那些在有利于反思的条件下提出的相关理由有充分的了解。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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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