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在这里补充说,只有在普遍认可的正义概念的支持下,理由才会是好的理由;但是,这种正义概念反过来又只有在同样理想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赞同。23因此,我们必须这样来理解罗尔斯的观点:公开运用理性的程序,是规范命题的最终立法者。
依据上述思考,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认为:谓词“理性”满足了用话语兑现的有效性要求。非语义学的真理概念没有了协同观念,以此类推,我们可以把“理性”理解为规范命题有效性的谓词。24在我看来,罗尔斯显然无法得出这样的正确结论;否则,他就完全可以避免误导性的措辞,也就是避免认为,世界观可以是“合理的”,但不必是真实的;反之亦然。问题并不在于,罗尔斯拒绝了一种柏拉图主义的价值实在论,因而为规范命题提供的是一种语义学的真实性谓词;问题在于,罗尔斯将这样一种真实性谓词赋予了世界观(全备性学说)。这样,罗尔斯也就无法让“理性”一词具有认知内涵,而如果他的正义概念在任何一种意义上都应当能够要求具有规范约束性的话,这种认知内涵又是必不可少的。
(b)按照罗尔斯的观念,形而上学和宗教世界观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因此,一种政治正义性概念要想具有真实性,就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它不仅可以与形而上学或宗教世界观相互兼容,而且还可以从中推导出来。但是,从一种对世界观保持中立的政治哲学的立场来看,我们的确无法断言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在这种政治哲学看来,一切理性的世界观都具有相同的真实性要求;这里所谓世界观是“理性”的,是指它们在反思意识当中相互竞争,而且自身的真实性要求从长远来看只能用更好的理由加以贯彻。“理性的全备性学说”最终通过对“论证负担”的承认而得到体现,从而使得不同的信仰共同体能够暂时接受一种“理性的分歧”作为其和平共处的基础。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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