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关于形而上学真理和宗教真理的争论在持久的多元主义条件下无法得到解决,我们暂时也就只能把这种反思意识的“理性”作为理性世界观的有效性谓词,而转移给予各种理性学说都相兼容的政治正义性概念。一种理性的正义概念尽管在观念上还与在一定意义上得到扬弃的真理要求保留着联系,但是,它无法断定,推导出它的理性学说同时是不是也是真实的。它所依赖的只是莱辛式的宽容“理性”,莱辛的宽容针对的是那些并非非理性的世界观。这样一来,我们所剩下的就只是一种理性的信仰行为—相信“一种正义的法治国家能够付诸实现”。25这是一种值得同情的观点,但怎样才能把它同罗尔斯和我都能接受的理由合拍起来呢?我们接受这些理由,都是要强调正义之于善的优先性。
正义问题可以用有根据的抉择来加以把握,所谓有根据的抉择,就是能够被合理接受的抉择。因为从一种理想的视角来看,正义问题涉及的是所有人的利益所在。相反,严格意义上的“伦理”问题并不要求这样一种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判断,因为从第一人称视角来看,伦理问题涉及的是,对我或我们来说,什么是长久的善尽管它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同样为善。形而上学世界观或宗教世界观至少是对基本伦理问题的回应;因为它们集中反映了集体的生活方式和认同。因此,衡量世界观,更多地要靠生活方式的本真性,而不是命题的真实性。这样的学说是“全备性的”,因为它们从总体上解释世界;因此,它们不能像理论一样,仅仅被理解为一系列的描述命题。它们不能被分解为具有真实性的命题,也不构成一个或真或假的符号系统。至少在后形而上学思想条件下是这样,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在这样的条件下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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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