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这种模式符合现代宪法民主制的基本制度安排时,哈贝马斯依据公共理性的合法化功能为这些安排提供了具有原创性的基本原理。他依据权力循环模式来解释这一原理:在输入的一端,公共领域中产生的影响通过选举制和议会制的意见及意志形成的民主程序被转换为交往权力(communicativepower),并依次通过法律程序和议会组织的政策转换为行政权力;在输出的一端,行政程序为公民社会及其自治组织的持存创造了必要条件,因此也为一个充满了生气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持存创造了必要条件。 16
哈贝马斯声称比起竞争对手的理论提案,商谈民主的程序主义模式更好地抓住了法治和人民主权相互依存的原则。与哈贝马斯关联最密切的竞争性立场或许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liberalism),这种立场在本论文集第二部分的两篇论文中得到了详细讨论。首先,哈贝马斯概括了三种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批评:第一,原初状态及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的设置并未准确地塑造出公正的理念,后者影响了正义的义务论概念;第二,依据“重叠共识”来为一种正义的政治性观念进行公共辩护的理念,与知识或认知的有效性声明并不相称,后者是如果这种理论要求合法性就必须提出的;第三,罗尔斯的政治观念意味着在公民的公共认同和非公共认同之间作出严格的划分,这种划分导致他将消极自由的权利置于政治参与的权利之上。17罗尔斯在回应中激烈地争辩说,哈贝马斯的批评没有公正地对待他立场的复杂性,并在回应过程中揭示出其立场在某些方面与哈贝马斯的接近程度比后者所领会到的要更多。18尽管如此,在下一篇文章中,哈贝马斯重申并进一步澄清了他的基本批评立场。
英译本编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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