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使正义概念的有效性依赖于一个世界观的真实性,不管这种世界观是多么的合理。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做的,倒是要对不同类型的命题(描述性命题、评价性命题、规范性命题)所涉及的有效性要求加以分析,而不管有效性要求在宗教世界观和形而上学世界观中如何纠缠在一起。26
可是,罗尔斯为何还要坚持认为,确定认同的世界观从整体上来讲具有真实性呢?一种动机可能在于这样的信念:一种世俗而自由的道德是不可能存在的,道德信念必须植根在形而上学或宗教学说当中。无论如何,这种信念与罗尔斯提出“重叠共识”问题的方式是紧密相连的:罗尔斯把信仰自由和良知自由的制度化视为典范,因为这种制度化结束了现代历史上的宗教内战。但是,如果信仰自由与良知自由的权利在耶利内克(Jellinek)看来,是人权的核心内容—没有以充分的理由诉诸宗教和形而上学范围内的道德有效性的话,宽容原则意义上的宗教冲突又怎么会终结呢?
3.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
本文第一部分质疑的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计,第二部分质疑的则是罗尔斯把有效性问题与可接受性问题混同了起来。这两个异议都是沿着同一个方向展开的。由于使用理性的条件来约束参与合理抉择的各个派别,因此,罗尔斯仍然依赖于实质性的基本假设;与此同时,通过“重叠共识”把普遍主义的正义理论与政治稳定性问题联系起来,罗尔斯削减了该理论的认知要求。这两个做法的代价是一贯的程序主义方法。相反,如果罗尔斯从理性的公共运用程序中发展出实质性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假定的话,他本来可以更好地摆脱论证的负担,而这些论证负担是他在阐明道德人格概念时背上的,而且,他还假定,这个概念保持严格的世界观中立性。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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