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论证实践这一社会本体论观念中,已经暗含了一种道德视角。所谓公共论证实践,就是复杂的承认关系,参与者要想就实践问题(在微弱的先验必然性意义上)形成话语的意见和意志,就必须依赖这种复杂的承认关系。罗尔斯认为,用这样一种程序确立起来的正义论,不能被“充分地建构起来”。我在道德理论和行为理论间作出了分工,因此,我并不认为罗尔斯的顾虑有什么重要意义;政治正义性问题所涉及的行为关系的概念建构,并不是一种规范理论所要完成的事情。同需要解决的冲突内容一起,规范调节的互动的整个行为理论概念框架也被强加给了我们一在这个概念网络中,诸如人格和人际关系、行为者和行为、规范行为与失范行为、责任与自主,甚至主体间构成的道德情感等,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所有这些概念都需要事先作出分析。如果我们从程序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实践理性概念(罗尔斯本人就曾用理性的公用概念对此加以了阐明),我们就会认为,有效的正是那些在话语条件下获得主体间自愿承认的原则。接下来,就是更进一步的经验问题:在世界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有效的基本原则何时才能确保政治稳定。接下来,我将结合民主法治国家来考察一下程序主义方法的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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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