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者强调“现代自由”,主要就是信仰自由和信念自由,以及保护生命、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总之,自由主义强调的是主体私有权利的核心内容。相反,共和主义则捍卫“古代自由”,也就是政治参与和政治交往的权利,这些权利使得公民能够履行自决实践。卢梭和康德的抱负在于,从同一根源获得这两个因素,即道德自主和政治自主:既不能把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仅仅看作是自决实践的外在约束,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是自决实践的工具化。罗尔斯也同意这种观点;然而,在其两个阶段的理论中,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却享有了优先地位,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民主过程中出现了阴影。
罗尔斯的出发点当然是政治的自主性观念,并且是在原初状态层面上构造了这一观念;在参与合理抉择的各派相互角逐的过程中,政治的自主性观念表现为确保判断不偏不倚的框架条件。这一观念虽然是从自由而且平等的公民的政治意志民主程序当中形成的,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却很有限。政治自主在原初状态,也就是在理论形成的第一个阶段只处于潜在的地位,在法治社会的核心部分并没有得到落实。也就是说,“无知之幕”越是被撤除,罗尔斯的公民越是变得有血有肉,他们就越是被卷入一个逐步制度化的等级秩序当中。这样,理论就剥夺了公民太多的洞见,而这些洞见本来是他们一代代必须掌握的。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看,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行为不能也不必在一个已经建构好的法制社会这一制度条件下重复进行,而基本权利的实现也不能和不必长此坚持下去。公民们不会觉得这是一个未完成的开放进程,就像变化之中的历史所要求的那样。他们无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点燃起原初状态下激进民主的烈火,因为在他们看来,所有重要的合法性话语都已经在理论范围内完成了;而他们发现理论探讨的结果早就沉淀在了宪法之中。由于公民们不能将宪法看作一种设计,公开运用理性的实际意义就不在于实现政治自主,而仅仅在于用非暴力的手段维护政治稳定。的确,我的解释并没有如实反映出罗尔斯的真实意图27,但我发现了一个罗尔斯不愿看到的后果。举例来说,罗尔斯把公民的政治认同与私人认同严格区分了开来。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作出这一区分,是出于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它们从一开始就限定了民主的自我立法和政治领域,所谓从一开始,就是在一切政治意志形成之前的意思。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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