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所使用的“政治”一词有三重意义。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熟悉的只是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一个正义概念只要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它就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由此,罗尔斯在通常意义上用“政治”一词来区分公众关心的事务,其中,政治哲学仅限于论证社会的制度框架和基本结构。上述两重意义最终在“政治价值”一词中融合到了一起,这一点十分重要。无论是对于公民的公共信念,还是对于划分对象领域的特殊视角,第三种意义上的“政治”都构成了一个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政治价值领域和其他文化价值领域之间是有差别的,罗尔斯把政治价值领域当作先验的东西加以对待,在这一点上,他几乎就是一位新康德主义者,有些像韦伯。因为只有依靠政治价值,而且不管是什么样的政治价值,罗尔斯才能把道德人格分解为公民的公共认同和私人认同,作为私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善的概念。这样,这两种认同就形成了两个领域:一个是由政治参与权利和政治交往权利构成的,另一个则由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来加以捍卫。其中,宪法保护私人领域具有优先性,而“政治自由发挥的是一种工具性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其他自由”。28因此,政治价值领域就和前政治的自由领域区分了开来,而这个前政治的自由领域独立于民主的自我立法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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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