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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11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24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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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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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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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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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间的这样一种先天区分,不仅与共和主义的直觉观念发生了矛盾,而且违背了历史经验。在共和主义看来,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ät)和人权(Mengchenrechte)有着同样的根源。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从规范角度来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历史界限从来都是成问题的。29另外,社会福利国家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表明,公民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之间的界限是变动不居的,因此,如果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诉求其主观自由的“公平价值”,那么,上述区分就必须成为公民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如果《正义论》把(罗尔斯只是偶尔提到过的)“法律调节”与“政治”区别开来的话,它本来是可以更好地解释上述情况的。政治共同体中的共同生活,最终要用实证法和强制法来合法地加以调节。30因而,基本的问题在于:如果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愿意让实证法和强制法来调节他们彼此的共存,那么,他们必须相互承认对方什么样的权利呢?

依据康德对合法性的定义,强制法只能处理个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针对的是主体的意志自由,这些主体只要把自己的善的概念作为行为取向。所以,现代法律一方面用可以诉求的主体行为自由来界定法律人格的身份,而且,这些自由可以由主体根据自己的偏好而加以使用。但是,由于正当的法律秩序从道德理由上讲也是必须遵守的,因此,私法主体的合法地位要由平等主体的行为自由权利来加以确定。31另一方面,作为实证法或成文法,这种媒介也需要发挥政治立法者的作用,其中,立法的合法性要由民主程序来加以解释,而民主程序保证了公民的政治自主。只有当公民们同时把自己视为法律的制定者,并且也认识到作为接受者必须遵从这些法律的时候,他们在政治上才能说是自主的。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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