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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11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25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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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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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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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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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过强制法的形式,把具有立法资格的民主公民的身份加以制度化,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清楚地表现出来。由于强制法针对的是个人,如果没有主体的私人权利,他们根本就不能获得作为法律人格的地位,所以,公民的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互为前提。正如上文所说,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这两种因素在实证法和强制法概念中是纠缠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可以诉求的主体行为自由,用以保障单个法律人格的私人自主,那就根本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如果缺少共同的民主立法过程,可供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参与其中,也就没有什么正当的法律可言。如果我们这样来解释法律概念,我们很容易就会看到,自由权利的规范实质早已包含在(法律)这一中介之中,而这种中介对于主权公民公共运用理性获得法律制度化是必不可少的。这样,进一步分析的目标就是话语意见和话语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前提和程序,而理性的公用就反映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这个问题,我在这里无法展开详细的论述。 32

这样一种程序主义的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比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可谓既明智又不明智。说它更加明智一些,是因为它仅仅关注理性公共运用过程的程序方面,并根据其法律制度化观念来阐明法律系统。它可以使更多的问题处于开放之中,因为它更多的是依赖于一个合理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罗尔斯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哲学可以优先建构一个公正而且可以达成共识的社会观念,而公民们则把这一观念当作平台,来判断现存的制度和政策。相反,我主张,哲学应当仅限于澄清道德视角和民主程序,仅限于分析理性话语和协商的前提条件。在这种角色中,哲学不必采用一种建构性的方法,而只要采用一种重构性的方法。此时此地必须寻找到的实质性答案,被哲学交给了参与者,他们或多或少已经受到了启蒙,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作出这样的解答。但这并不排除,哲学家—作为知识分子,而不是作为专家也将参与公共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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