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对两种情形作出区分:一方面是政治概念如何被展现出来,另一方面是在一个全备性学说中它又如何只是一个构成部分,或者说是可以追溯的。²
“政治”的本质在于中立性,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对此的解释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是开放的。而且,罗尔斯还用他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对此加以说明:
我的假设是,全体公民都认可一个全备性的学说,他们接受的政治概念在某种程度上都与这一学说相关联。但是,一种政治概念最引人注目的特征在于:对它的阐述……外在于或者说并不关涉于任何更广阔的背景……政治概念是一个化学分子……适合并可以得到不同的合理的全备性学说的支持,这些学说调节着社会,并在被调节的社会中维持下去。3
“政治”一词在其第二层意思当中所涉及的就不是一定的实质内容,而是一种特殊的认知地位,而这正是政治正义性概念所追求的目标:它们要把自己当作是合适的部件而组合到不同的世界观当中。它们也只有在一种全备性学说当中才能得到解释,尽管它们的引入被认为和被“解释”为独立于世界观的语境,也就是说,它们的引人是令人信服的。政治自由主义也希望能得到这样的地位。由于政治概念同时又必须在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框架内得到解释,因此,这里所说的“开放”(freistehend)也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为一切可以进入“重叠共识”的正义概念明确了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谓词“开放”本身又必须符合解释它的理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最佳选择。从自我指涉的角度对“开放”的使用,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要求。罗尔斯希望自己的理论在“无限思考均衡”4的前提下能构成一个基础,以便让美国社会(乃至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都能获得一种政治的基本共识。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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