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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1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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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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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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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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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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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严厉批评了这种窄化的公共理性概念。罗尔斯所描绘的因公共辩护而产生的共识,虽然与奠定了现代宪法制度基础的基本正义原则的义务论内涵相一致,但并不具有“合理的动机”。问题在于,重叠共识并不基于可共享的理由:公民们仅仅是观察到他们的同伴出于各自的理由接受了政治观念,然而却无法判断这种接受是否具有一种真正的理性基础。这种弱化的公共辩护观念意味着,罗尔斯必须将公开关联于基本宪法原则的有效性要求限制为对“合理性”的弱化主张。但这种做法使罗尔斯—对哈贝马斯而言,这是相当矛盾的坚持可公开辩护的理由仅仅能够支持一种对“合理性”的弱化主张,然而为完备性学说辩护而调动起来的私人理由,能够确立对“道德真理”(moraltruth)的强力主张。相反,哈贝马斯坚持认为,与宗教和形而上学世界观相关联的价值及善的理想,不能要求正义基本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尽管我们必须在它们所形成的文化背景之中去解释和运用这些基本原则。此外,哈贝马斯还认为关于理性之公开运用的、一以贯之的程序主义概念,必然要求公民社会中(即,在“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政治讨论,以及立法及司法语境中有关宪法根本的公共商谈,在本质上都要服从同一个理性限制。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的合理性在理想状况下应该只是理由引证的一项功能。唯一的区别在于,一种有利于公开参与的生机勃勃的政治文化,在公共领域中保障了辩论的合理性;然而,在宪法管控的行政领域中,保障辩论合理性的却是司法和议会协商以及决策制定等法律指定程序,旨在确保商谈的公开性在时间与信息的限制下充分趋近于理想条件。因此,政治协商的赋予合法性的功能并非必须依赖公民、立法者以及法官的文明(civility),即他们自愿地避免引证他们认为不会被同伴公民所接受的论据;而必须取决于对商谈的程序性约束,以便决定何种理由可以最终胜出。

英译本编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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