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种复杂讨论思路的进一步澄清必须取决于读者,22但我们仍愿意关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处理国际法问题的分歧,牵涉哈贝马斯在本文集中更多的论题。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起点在于将国家或多或少地视为由社会协作所构成的自足系统,并假定其会永远存在;因此,该理论预设了民族国家对领土和人民行使独立主权(现代国际法视之为神圣不可侵犯)。罗尔斯的最新观点加强了上述取向,认为正义的政治性观念吸收了潜在于西方自由民主制的政治文化中的诸种观念。当他转向讨论自由民主制面对非自由政体(其政治文化并非由这样的自由观念所构成)应如何运行时,宽容原则本身就决定了自由政体不必单方面地坚持自由标准作为判断的基础,用以判断何种政体应被视为合法的。换句话说,罗尔斯被迫为国际领域提供了更弱化的政治合法性标准,并且其国际正义理论至少就目前规划而言,似乎只给予了独裁国家公民的人权以有限的保护。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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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