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领域自身范围之内,论证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使用理性。就理性话语而言,日常生活当中用来约束言语行为的资源成了主题,所谓约束言语行为的资源,也就是有效性要求。它们要求得到主体间的共同承认,一旦出现问题,还可以获得公开论证。规范的有效性要求也是这样。我们都习惯于用理由来讨论道德问题,如果参与者一定要把道德判断主要和个人的信仰挂起钩来,而不再指望让那些没有这种信仰的人接受他们的信仰,那么,上述习惯也就被打破了。16当然,这一点不能直接应用到政治领域当中;因为政治争论比较复杂。但是,政治争论越是涉及宪法原则和基本的正义概念,就越是类似于道德话语。此外,政治的基本问题和法律的实施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强制性的调节才真正使得公民有必要达成一种基本的政治共识。
引起争论的不是要求,而是如何来满足这个要求。问题在于,如果在观察者视角和参与者视角之外不再允许有第三种视角,那么,公民又怎么能够认识到有些东西是“合理的”呢?世界观的理由具有非公共特征,这一点在相互之间得到了承认,那么,世界观理由的多元性能否带来一种共识,既适用于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又可以作为理性公用的基础?我想知道的主要是,如果不悄悄地采取这样的“第三种”视角,罗尔斯能否解释清楚“重叠共识”的形成过程。因为作为公民,我们就是从这样的“第三种”视角出发,共同公开商讨什么才同等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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