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公共的”(public)和“共有的”(shared)具有某种误导成分。“重叠共识”是大家一起进行自我监控的结果,而监控的内容在于相关意见与自己的世界观是否吻合。要想取得“重叠共识”,每个人都必须接受同样的概念,而且运用的是各自的非公共理由,同时还要对其他所有人都持肯定立场:
在公共论证过程中,这些学说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规范的地位;公民不理解他者的学说的内容…不如说,他们仅仅考虑和强调了如下事实或存在:合理的重叠共识本身。 24
因此,“重叠共识”是建立在福斯特(RainerForst)所说的“私人从政治一公共的角度运用理性”的基础之上。25再归纳一下,在罗尔斯的“三种”论证设计当中,缺少一个公正判断的视角以及严格意义上的理性公用过程,理性的公用依靠的不是“重叠共识”。而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共同实践。
无论如何,我们都不是十分清楚:一定意义上的“理性”公民只有在各自的世界观语境中才会相信正义概念的有效性,那么,他们肯定都会达成“重叠共识”吗?26关键主要在于,在分散论证的最后一个阶段,究竟可以作出哪些修正。“这个层面上的”论证概念,“你和我”从你的视角或我的视角出发认为是有效的,但“把所有的价值合计起来之后”,它就有可能会遭到其他人的否决。在我们的概念获得所有人的赞同之前,我们必须对它加以修正。引起异议的首先是你和我在第一轮当中所接受的不同的政治概念。根据罗尔斯的思路,我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涉及对于政治领域的定义(1);第二种则关系到对于政治价值的定位和均衡问题(2);最后一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针对的是政治价值之于非政治价值的优先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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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