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哈贝马斯的方法而言,正义的自由原则在国家中的应用和在国际领域中的应用之间并不存在这种理论裂隙。比起接受视国家为其公民全权合法代表的传统国际法框架,哈贝马斯提倡取代国际法的万民法(cosmopolitanlaw)模式,直接授予个体合法行动的权利,并授权创建超民族国家的政治代理机构与政治机构以确保全球范围内人权的落实。民族国家其时将继续保有有限的主权,但若有必要,他们的公民将能够诉诸地区或全球代理机构的强制性法律权威,以反对其政府的裁断。权利理论的此种延伸以及程序民主的世界主义趋势,产生了涉及民族国家未来的诸多影响广泛的问题。我们现在要转而讨论这些问题。
3.全球化时代中民族国家的未来
本文集第三、四部分的选文代表了哈贝马斯在关于民族国家的性质与未来的持续争论中的一些最重要的介入。然而,与最常见的世界主义论证相比,哈贝马斯的出发点既不是对民族国家的攻击,也不是对民族主义的否定,而是对这两者的成就及局限性的规范分析和经验分析。简要地说,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国家的出现是为了回应合法化与一体化的双重危机,这种危机随着旧欧洲封建秩序的灭亡而出现,并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而加深。在宗教战争和教义多元主义出现之后,权威不得不以世俗方式来合法化。现代化的觉醒也带来了孤独的个体及失位的社群。24民族国家的成就恰恰在于同时处理了合法化及整合问题。通过建立国家并结合民主宪法程序,社群为其权威的政治制度赢得了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同时,恰恰是(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是深思熟虑地)对建国理念的采纳,在从前的陌生人之间创造了共同团结的纽带,并促进了民主公民权的扩展,从而处理了社会分裂的难题。 25
英译本编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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