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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15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68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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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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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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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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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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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从经济领域中脱身出来,还表现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现代国家遵守作为其统治手段的成文法。因此,现代国家受到一种媒介的约束,这种媒介运用法律概念,以及(由法律概念推导出来的)主体权利概念和(作为法律的承载者的)法人概念,从而使得霍布斯所阐明的原则通行起来:在一个(当然只是一定程度上)非道德化的成文法秩序中,公民可以做任何未被禁止的事情。无论是国家权力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还是王冠“位于法律之下”,如果在与国家完全属于两个范畴的市民社会里,国家不能把交往有效地组织起来,从而使私人充分享受最初并非均等的主体自由,那么,国家就无法运用法律这个手段。随着私法与公法的分离,在康德那里还被称为“臣民”的公民得到了私人自治这一核心领域。

(2)我们今天都生活在民族社会里。民族社会的统一应当归功于国家这种类型的组织机构。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诞生之前,这种国家早就已经存在了。国家和民族是在18世纪晚期革命之后融为一体的。在讨论二者的特定联合之前,我想从概念史的角度,扼要回顾一下一种现代意识形式的发生过程,有了这种现代意识形式,我们才可以在法学概念之外,从其他意义上来分析作为“民族”的公民。

在罗马人的经典用语中,“natio”以及“gens”,是与“civitas”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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