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18世纪最后十年和19世纪,形成了民族:……经过大量学者、出版商和诗人的酝酿,民族产生了,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而不是在现实中。4
这种思想传播十分广远,这表明,从“贵族民族”向“大众民族”的政治概念转变,从早期前政治的“民族”概念中汲取了其凝聚力,因为早期的这个概念主要是用来表明共同的起源和同乡关系。这种正面突出自己民族特性的做法,现在成了一种机制,用以拒绝一切外来者,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排斥少数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派,特别是犹太人。在欧洲,民族主义是与反犹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并带来了重重恶果。
2.社会整合的新形式
如果从结果出发来解释不同而漫长的形成过程,就会发现,舒尔策(H.Schulze)所说的“民族的发现”在从早期现代国家向民主共和国转变过程中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了文化语境,过去的臣民在这个语境下会变为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公民。民族归属感促使以往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致。因此,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 Integration)。
简单来说,提出合法化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社会一体化问题是与都市化、经济现代化、商品交换、人员交往以及信息交流的不断扩大和加速联系在一起的。现代初期的社会等级组织已经解体,民众的流动性和个体化在加强。民族国家通过把公民在政治上动员起来,来回应这两种新的发展要求。已经形成的民族意识,能够把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变化了的政治决策结构联结在一起。这种逐渐盛行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团结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找到了世俗化的合法化源泉。当然,现代国家并不总是通过公民资格来进行社会控制,而公民资格也不再仅仅意味着从属于一种国家权力。这种入籍成员身份随着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过渡,才转变为(至少通过内部同意)而赢得的有参与政治统治权利的国家公民身份。随着入籍成员向国家公民的转变,成员身份的意义越来越重大,当然,我们必须把其中的政治法律因素与原来的文化因素区别开来。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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