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具有两副面孔。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而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使社会一体化。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民族国家概念包含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紧张,即平等主义的法律共同体与历史命运共同体之间的紧张。
只要我们优先从世界主义的角度来理解由公民组成的民族,而不从人种中心论的角度来解释长期处于潜在战争状态的民族,那么,上述矛盾就不存在什么危险。只有一种非自然主义的民族概念,才能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主义的自我理解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共和主义观念就可以占据主导地位,并渗透到社会一体化的生活方式当中,并按照普遍主义的模式来模铸它们。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归功于它用公民的内在团结替代了已经瓦解的早期现代社会的合作纽带。但如果相反,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的一体化力量被还原成一个自然生成的民族的前政治定性,也就是说,被还原成独立于公民的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之外的东西,那么,这种共和主义的成就就会陷入危险。至于突然倒向民族主义,则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在这里只举两点,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另一个则是经验的。
民主法治国家的法律结构中的空缺,可以由关于民族的自然主义概念来加以填补。因为仅仅依靠规范概念还不能说明,个人应当如何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共同体。个人联合起来的目的,是用成文法来使他们的共同生活具有合法性。从规范角度来讲,由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组成的共同体,其社会界限充满了偶然性。由于立法实践的随意性只是一个理性法的虚构,因此,在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上,历史的偶然性和事件的实在性将永远取决于谁赢得划定政治共同体的权力。通常情况下,自发秩序开始总是充满暴力冲突、战争和内战。这个问题也可以从规范的角度,而且是用“民族自决权”来加以回答。这是19世纪的一个理论错误,但它在实践上却比较行之有效。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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