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哈贝马斯对世界主义框架的兴趣得出了让人无法赞同的观察,即不同的共和主义传统关于同样一些宪法原则的观点是相同的。毕竟,包括国际联盟在内的经典国家体系,也包含了所有成员国都应遵循的一套原则。28但那种体系并没有赋予任何人权威以干涉对共同原则的捍卫。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的世界主义比康德更苛刻,经典的国际法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后者关于一个主权国家联盟的观点。29在哈贝马斯看来,康德的双重抱负中存在着矛盾:一方面要保护联合国家的主权,另一方面则要在长期运行中保障和平。这种张力在于如下事实:当且仅当成员国想要留在其中时,拟建的联合体制才能存在下去。然而,哈贝马斯认为,如果要促进和平,那么各国必须有义务地遵照联邦的原则行动。30尽管康德设想了“基于每一个成员国都必须服从可实施的公共法”的“普遍合众国”(universalfederalstate /völkerstaat)的可能性,31但他实际主张的是“各民族的联盟”(federationofpeoples /völkerbund)这种更温和的形态,其目标并不是维持法律秩序以促进福利及社会公正,而宁可说是为了进一步废除战争。32这种自发联盟不会产生任何可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它的永久性尚且存疑。此外,可预见的是,对完整保留其成员国主权的担忧,将与迫使不守规矩的成员国服从其自身的国家理由(raisond'etat)以便永久维持和平的要求相冲突。33因此,这种双重目标中存在着固有张力:一方面,要建立一个保障实施人权的联合政体;另一方面,要就国际法义务的唯一来源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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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